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曲阜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要指学院党政联席会和学院党委会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和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全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学院事业发展、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各教研室、各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津贴分配等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合同签署;院级以上重大表彰,学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科技以上干部的推荐、任免和需要报送学校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教研室主任、工会主席、党政办公室主任和辅导员等学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推荐优秀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申报和承担国家、地方各类重点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三重一大”中有关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人才教育管理、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师德师风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事项、重要规划和改革方案、较大金额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基本管理制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以及学科建设事项、重要合作、重要设备物资采购和重大购买服务项目,由学院党委会先行把关,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教研室、各委员会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五万元以上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涉及金额五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涉及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学院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8.涉及金额2万元以上的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及管理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教研室主任任免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调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的基本事项,适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九条 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予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十条 学院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决策前置程序:
(一)调查研究。需要提交学院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分管院领导在充分组织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咨询论证。对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决策之前要通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学院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和学术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聘请至少三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与评估。凡两位以上专家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重新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方案,再行论证,两次论证均未通过的,应当暂缓提交,没有新情况或新理由一般不得再次提请决策。对师生员工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调整、变更或暂时搁置。
对制度、规定的出台修订废止或涉及对外签署协议等重要涉法事项,应进行事前法律审核。
(三)议题提出。会议议题应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和学院党委会的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班子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学院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与会成员集体讨论,并在民主集中的基础上集体决策,一般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二)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表态发言。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三)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其中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四)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学院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可以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安排有关教研室主任等列席会议。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落实“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流程,规范议题的提出、审核、筛选和协调等。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院领导按照最终决议落实执行。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管院领导的,在集体决策时应当明确1名分管院领导为牵头人,同时明确其他成员的配合责任;项目重大,需要进行整体配合与协同的,应当设立“重大项目工作专班”,明确项目牵头人,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分管院领导应当对其负责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汇报,重大项目应当作出中期报告,事项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按职责划分向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职工公布学院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按照职责划分,对已经作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专项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报告。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况外,督查情况还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或程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集体或个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统计与数据科学学院党委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