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院党委班子工作机制,完善议事决策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学院党委(党总支)会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紧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工作,切实履行政治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得以贯彻执行。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精准把握政治原则、政治立场与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严格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全面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但凡属于重大问题,均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切实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重要事项。
4.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持续加强学院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8.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及管理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积极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相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依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调配、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之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1.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2.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5.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6.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7.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8.学院表彰、奖励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9.其他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若遇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若党委书记无法参加会议,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若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非党委委员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非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会议。在讨论决策学院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时,非委员的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党委书记还可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仅有发言权,不具备表决权。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确定。对于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若意见不一致,应暂缓上会。在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委员要进行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需秉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对于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事宜,应征求党支部意见;对关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交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会议按照既定议程逐项进行。若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若对重要问题出现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需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即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在紧急情况下,若无法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若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于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协助办理。分管委员应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或学院党委会会议汇报。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应建立行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得以切实落实。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若需作重大调整,应提交学院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应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对于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个人若有不同意见,在无条件服从的前提下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决策执行情况,适合公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员和师生员工传达,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汇报,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将结合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校内巡察、党建考核等工作,检查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决策情况。对违反本规则的,将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问责和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党委会会议实行全程记实制度,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者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审核签字。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与数据科学学院党委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