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
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勤工助学部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殊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 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 烈士子女;
6.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一条 学校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要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新学年开学后,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条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统计与数据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统计与数据科学学院
2022年3月9日